快看!2021年海丰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2021-7-13 14:28| 发布者: swsmsw| 查看: 23303| 评论: 0

摘要: 2021年海丰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实施阳光招生,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 ...

2021年海丰县义务教育学校

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实施阳光招生,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汕尾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全面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建立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正、公平的入学权利,进一步推进我县义务教育健康、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

二、招生入学规定

各地各学校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划分每所义务教育的服务片区范围,统筹配置本镇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确保小学符合入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读一年级,确保本镇小学学籍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100%入读初中一年级。持续实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小学一年级和七年级的班额要严格控制,达到省制定的标准班额要求,即: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30%以上的学校,小学不超过50人,初中不超过55人)。

三、服务片区范围

根据我县地理状况、人口分布、学校布局、历史沿革、各校招生计划等因素,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各镇政府及中心小学按照“学校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招生原则,合理划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服务片区范围。

四、小学招生

(一)招生入学对象

(1)具有海丰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借读条件之一,且在各服务范围内居住的海丰县非本镇户籍和非海丰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3)小学一年级招收年满六周岁(201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未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不接受重读生或留级生)。

(二)招生办法

1、公办小学

各镇(场)公办小学一年级的招生,按本镇(场)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政策性借读的适龄儿童和不符合政策性借读的适龄儿童三个批次进行登记招生。公办小学学位充足或镇内无民办小学的镇(场),可合并为一个批次完成登记录取工作。县实验小学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招生办法,并报县教育局审定。

第一批:本镇(场)户籍适龄儿童

(1)本镇(场)户籍生分三类登记录取。具体排序为:

第一类是各学校服务区域范围内社区(村委)户籍生;

第二类是非各学校服务区域范围内社区(村委)的本镇(场)户籍,但有学校服务区域范围内房产证;

第三类是非各学校服务区域范围内社区(村委)的本镇(场)户籍,且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居住,但无房产证。

(2)需提供的证明材料:①适龄儿童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②适龄儿童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或宅基地证或购房借款合同及发票等(产权属适龄儿童少年直系亲属100%拥有,即:直系亲属单方或双方完全拥有,或直系亲属与适龄儿童少年共同完全拥有),如属第三类须提供学校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居住证明材料(如:我县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资料等);如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宅基地证或购房借款合同及发票、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资料等的,应同时提供相对应的最少近6个月的水电缴费凭证。户籍及居住证明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③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3)特殊政策生:在学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以及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一线医务卫生工作人员直系适龄子女【按照《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汕教函〔2020〕96号)执行】,符合国家政策性规定入学的,划入第一批第一类登记对象,但必须提供相关真实证明材料。

(4)申请入学登记的时间和地点。第一批登记时间原则上在7月中旬完成,具体登记时间、地点及形式由各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5)组织审核和公布录取结果。第一批登记入学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和公布录取结果的时间原则上在7月20日前完成,材料审核时间和录取结果公布时间,由各镇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招生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并报县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实施。

(6)相关规定。①符合条件申请登记入学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只能向1所公办小学提出申请登记,不得重复向2所以上的公办小学提出申请登记,否则将取消其在公办小学申请登记入学的资格;同时,在公办小学申请入学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属造假的,一律取消向公办学校申请入学小学一年级的资格,其后果由适龄儿童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自行负责。②第一批登记录取结束后,如果符合入读条件的人数已超出学校的招生计划数,该校不再进行下一批次的登记和录取。

第二批:符合政策性借读的适龄儿童

(1)登记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镇户籍适龄儿童,可到实际居住地所属服务区域的公办小学申请登记:①适龄儿童户籍属海丰县户籍,即:镇外县内户籍。②在公办小学服务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有稳定职业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含县外市内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③有公办小学服务区域范围内直系亲属房产证等的海丰县外户籍适龄儿童。④在公办小学服务区域范围内居住的港澳台户籍子女。

(2)需提供的证明材料。①适龄儿童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外来务工人员须增加提供居住证);②适龄儿童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或宅基地证或购房借款合同及发票等(产权属适龄儿童少年父母100%拥有,即:直系亲属单方或双方完全拥有,或直系亲属与适龄儿童少年共同完全拥有),无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的须提供学校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居住证明材料(如:我县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资料等);如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宅基地证或购房借款合同及发票、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资料等的,应同时提供相对应的最少近6个月的水电缴费凭证。户籍及居住证明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③儿童出生医学证明;④由海丰县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⑤提供劳动就业合同、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等。

(3)申请入学登记的时间和地点:第二批登记时间原则上在7月下旬完成,具体登记时间、地点及形式由各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凡在第一批已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一律不再接受第二批对象的申请登记。

(4)组织审核和公布录取结果。第二批登记入学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和公布录取结果的时间原则上在7月底前完成,材料审核时间和录取结果公布时间,由各镇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招生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并报县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二批次登记入学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按各学校录取完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后所剩学位的情况组织录取,如各学校经审核符合第二批次申请登记入学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数超过第一批次录取后的所剩学位数,由各校通过摇号等方式进行录取;第二批申请登记入学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摇号后未被录取的,在该镇辖区内其他公办小学完成第二批录取后有剩余学位时,由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该镇中心小学提出申请,申请人数超过剩余学位数时,同样通过摇号等方式录取,额满为止,未被录取的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自愿到民办小学申请就读小学一年级,或回原户籍地申请入学小学一年级。

(5)相关规定。①符合条件申请第二批登记入学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只能向一所公办小学提出申请登记,不得重复向2所以上的公办小学提出申请登记,否则将取消其在公办小学申请登记入学的资格;同时,在公办小学申请入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属造假的,一律取消向公办学校申请入学小学一年级的资格,其后果由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自行负责。②第二批录取结束后,凡已完成招生计划的公办小学,一律不再接受第三批登记和录取。

第三批:不符合政策性借读的适龄儿童

(1)登记对象:既不是本镇户籍生,又未达到政策性借读生条件在海丰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

(2)申请条件:这类申请对象首先必须遵循以下三方面要求。

①申请的学校在完成第二批次的录取后,尚有空余学位的方可接收申请。

②申请的学校若有空余学位时,在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普通借读生按本县户籍优先、县外户籍次之的顺序安排。

③若学位已满,原则上拒绝接受申请。如果该镇其他学校有剩余学位,申请对象愿意接受各镇统筹解决时可考虑接受申请。

(3)登记时间:第三批登记时间由各公办学校根据第二批完成录取后学位剩余情况确定,并报县、镇两级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实施。凡在第二批录取后已全面完成当年度招生计划的学校一律不再接受登记、受理材料和录取。

2、民办小学

民办小学招生与公办小学招生同步进行,不得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为依据“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违规争抢生源。民办小学招生时间:2021年7月初开始,至8月中旬前结束。

(1)招生对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的规定,各民办小学原则上招生海丰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寄宿制学校如需跨县域招生,必须报县教育局批准同意;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跨县域招生。

(2)报名登记。有意到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于7月初开始到各相关民办小学报名登记,按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完成报名信息采集工作。

(3)招生录取。民办小学招生录取工作原则上在2021年8月15日前完成。严禁民办小学超计划招生,如需增加招生计划,需报县、镇两级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开展,否则将不予审批学籍。各民办小学登记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由各镇中心小学组织学校通过电脑摇号等方式进行录取。

(4)其他事项。各民办小学必须于6月25日前,将小学一年级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在组织招生前,各民办小学必须将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布。

3、延迟入学

适龄儿童因疾病、受伤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于8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4、特殊儿童

除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如痴呆、精神病、传染病未愈、严重肢残等)之外,全部适龄特殊儿童都要动员其入学。有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的智障残疾儿童,可以到海丰县特殊教育学校或其他特殊学校联系入学,或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海丰县特殊教育学校地址:海丰县梅陇大液锡矿原锡矿学校。

五、初中招生

凡今年在我县就读小学六年级毕业学生都必须升读初中一年级,2021年全县公办初中按照我县招生原则、对象类别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初中一年级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公办、民办初中一年级招生同步进行,时间统一在7月初开始至8月中旬结束。

1、公办初中

(1)招生原则。各公办初中学校原则上只招收学校服务区域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属海丰户籍在海城、附城、城东三镇就读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由各镇初中招生领导小组按“就近免试入学”的规定,统一派位到县城地区公办初中就读初一级,或自愿到民办初中升读初一;属非海丰户籍在海城、附城、城东三镇就读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原则上返回户籍所在地或到民办初中升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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