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梅陇一男子多次诬告公职人员,被判处7年!

2019-3-2 11:23| 发布者: 汕尾资讯| 查看: 1080| 评论: 0

摘要: 2018年8月31日,经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简祥彬因无视国家法律,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发布虚假信息诽谤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

2018年8月31日,经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简祥彬因无视国家法律,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发布虚假信息诽谤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简祥彬,男,53岁,海丰县梅陇镇梅陇村委村民。自2008年以来,简祥彬多次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中央、省、市、县纪委和省、市、县检察机关以及信访部门实名举报、控告海丰县梅陇镇及村多名干部与县国土局原局长吴某等人,反映上述人员在1992年至2008年期间征用梅陇村委各生产队集体土地过程中,低征高卖、从中牟利、贪污卖地款等问题。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县检察机关、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对简祥彬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核查。经查,简祥彬所反映的问题均查无实据。在调查部门明确回复反映人调查结果后,简祥彬仍然就同一事实继续捏造虚假信息,向上级相关部门实名举报、控告,并在互联网新浪微博、汕尾市民网、天涯等网站发帖举报,散布谣言,企图使上述被反映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多名被反映人的名誉和身心健康,对梅陇镇党委政府和梅陇村委的相关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县委主要领导对简祥彬涉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多名领导干部和村委干部的行为高度重视,责成县纪委监委和县公安局联合开展调查。经查明,简祥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246条、第243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2017年6月19日,县公安局对简祥彬立案侦查,6月21日对其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7月28日,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对简祥彬批准逮捕,并于2018年3月2日将其移送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简祥彬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诽谤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我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由于该案在海丰县是一个影响较大的案件,合议庭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准确把握证据;在开庭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认真核对案件事实,同时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该案顺利审结。我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简祥彬犯诬告陷害罪、诽谤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案宣判后,被告人简祥彬不服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

通过该案的审判,不但对诬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惩处,而且对社会上一些捏造虚假事实乱举报、乱控告的不良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扼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上世纪九十年代,海丰县梅陇镇党委政府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大力实施“工业强镇”战略,期间受县政府委托按程序在梅陇村委等地开展征地工作,招商引资,发展工业,在镇、村两级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社会经济和城镇建设长足发展。简祥彬作为海丰县梅陇镇梅陇村委的一名村民,本应为家乡的发展感到欣喜和自豪,但恰恰相反,他为了一己私利,诬告陷害他人,玩火自焚,触犯了法律底线,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小编】反腐败斗争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广大群众热烈响应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伟大战略举措号召,依法行使监督权利,积极反映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也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故意捏造“问题线索”,歪曲事实,利用信访举报渠道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善于作为的干事创业者,伤害了一些担当负责的党员干部,影响了我县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诬告陷害不仅是歪风邪气,更触碰了纪法底线。为此,我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将坚决对一切诬告陷害行为亮剑出击,依纪依法从严查处,释放出“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强烈信号,切实保护党员干部正当权益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维护好海丰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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