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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3人获刑

2020-7-13 10:24| 发布者: 汕尾资讯| 查看: 1974| 评论: 0

摘要: 7月6日上午,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联合城区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尾支队和汕尾海警局等在市区罗马广场举行增殖放流活动,通过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3名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执行人在 ...

7月6日上午,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联合城区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尾支队和汕尾海警局等在市区罗马广场举行增殖放流活动,通过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3名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执行人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在汕尾市海域内投放价值人民币58500元的鱼苗,其中黑鲷鱼苗5.22万尾、斑节对虾苗100万尾,以实际行动补偿修复海洋渔业生态。此活动达到对3名被执行人惩罚与教育并行的法律效果,同时向社会公众广泛传递呵护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的法治理念。

今年1月13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总体要求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规定,进一步养护増殖渔业资源,加大维护海洋渔业多样性的力度,城区检察院依法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分别指控被告人李某洪、徐某元、何某成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3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在汕尾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3被告人对作业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应当承担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均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3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判处3被告人在汕尾海域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共58500元的鱼苗,进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3被告人均表示服判,并于上述活动中履行了增殖放流义务。


法官说法


3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在汕尾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受到刑罚。为达到更好的惩罚与教育作用,法院依法判处3被告人在汕尾海域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共58500元的鱼苗,进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此次活动既是对生态环境破坏者的惩戒教育,又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教育广大群众依法依规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同时也是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的有力举措,为把汕尾市建设成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营造良好的法治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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