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请看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禁火令

2024-3-19 14:35| 发布者: swsmsw| 查看: 12726| 评论: 0|来自: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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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禁火令

汕市区府通〔2023〕3号

为明确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禁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禁火期:每年3月21日起至4月30日止为全区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森林防火禁火区域: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三、防火禁火规定:森林防火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禁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在高压线路线行下种植高杆树木、危及电力高压线路安全或可能引起火灾的树木;(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加强智障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全区广大干部群众需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禁火令的行为。(举报电话:12119)


六、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对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引起森林火灾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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