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一房子装修,1施工人被墙体砸中坠落电梯井底身亡...

2022-2-18 09:47| 发布者: swsmsw| 查看: 5275| 评论: 0

摘要: 汕尾市民生网 ——汕尾海陆丰每日最有价值的资讯
一:海丰县附城镇“10·26”一般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26日,海丰县附城镇荣山村委小浅笏村一民宅在进行室内装修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名施工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有关规定,成立了“海丰县附城镇‘10·26’一般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情况
  1.工程发包人:吴*春,女,海丰县附城镇荣山村委小浅笏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业主。
  2.工程承包人:钟*明,男,海丰县附城镇荣山村委小浅笏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属于农村房屋室内装修施工队负责人。
  (二)工程相关情况
  1.住宅现状
  该住宅属农村自建房,占地面积105㎡,自2013年下半年开工建设,至同年年底完成层高七层的主体结构封顶和外墙装修。
  2.工程承包情况
  2021年9月中旬,业主吴*春与承包人钟*明口头约定:由钟*明以包工包料方式对该住宅进行室内装修,双方没有约定工期,装修总价约42万元,具体装修价待完工后再行核算。口头协议达成后,钟*明即于2021年10月3日开始安排工人孙*富、尹*权进场施工。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海丰县附城镇荣山村委小浅笏村业主吴*春住宅楼。经查,现场为建筑施工室内装修场所,一楼电梯井底部可见一大滩血迹,有一架简易木梯子从一楼楼梯休息台通往电梯井底部,四楼电梯井预留口架设有2条竹排(南北方向,电梯井预留口未满铺),一至七楼电梯井预留口周边均无安全防护措施;住宅四楼靠近电梯井预留口西侧的房间墙体已倒塌,电梯井预留口南北两侧地面上放置有风炮机、铁锤、铁铲等施工工具,北侧窗户边上放着一件西服。现场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10月26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工人孙*富、尹*权到达海丰县附城镇荣山村委会小浅笏村吴*春住宅进行室内装修工作,孙*富和尹*权两人轮流对四楼靠近电梯井预留口西侧房间的一堵墙进行拆除。上午约8时许,孙*富拿着大铁锤对着房间的门框处砸墙,尹*权使用风炮机对着墙的下方钻孔,两人交替作业,约9时30分,孙*富站在四楼楼梯口边喝水边休息,尹*权使用大铁锤对着墙的中间连续砸了三下,墙突然往尹*权的方向倾倒下去,砸向尹*权的身体,尹*权被砸中后,随即掉落旁边的电梯井预留口并坠落至电梯井井底。
事故发生后,孙*富立即通过电话将情况通报给了工程承包人钟*明和尹*权儿子尹*军。约10分钟左右,工程承包人钟*明到达现场,并让其一同前往的侄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30分钟左右,尹*权儿子尹*军赶到现场,并拨打了110的报警电话。有关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开展救援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善后处理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一名人员死亡
  尹*权,男,现场施工人员,在事故中死亡。
  (二)善后处理情况
  经海丰县附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发包人吴*春、承包人钟*明与死者家属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人民调解调解协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等一切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9万元,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直接经济损失
此起事故赔偿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79万元,其他处置费用约人民币3万元,估算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结合相关部门和事故调查组现场调查询问、综合分析,事故排除他杀,认定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
  尹*权,在四楼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违反操作规程,被坍塌的墙体直接砸中身体致其重心失衡,导致从四楼电梯井预留口坠落一楼电梯井底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施工承包人钟*明。法律意识淡薄,承包建筑施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①,未对施工现场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工程发包人吴*春。将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
承包人钟*明,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人钟*明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
时督促整改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事故性质
  参照《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的相关解释③,经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海丰县附城镇“10·26”一般建筑施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 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此起事故,属于农村住宅室内装修建筑施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均不适用于农村住宅室内装修建筑施工活动,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建设工程承揽人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尹*权,未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违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二)工程承包人钟*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承包人钟*明实施行政处罚。
  (三)工程发包人吴*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发包人吴*春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吸取海丰县附城镇“10·26”一般建筑施工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工程发包人要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须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切实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结合下放镇街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加强对乡镇日常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举一反三,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力度,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查处,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附城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要针对此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强化对农村住宅室内装修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农村自建房项目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积极开展农村自建房领域专项安全整治,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农村自建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增强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冒险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要规范包括农村住宅室内装修在内的自建房领域安全生产行为,堵塞法律盲区与管理真空。
来源: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

二:海丰县平东镇“6·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4日,位于海丰县平东镇的汕尾4G网络主干道协同覆盖21批项目海丰平东兴汕九龙村站点,在进行通信光缆敷设过程中,发生一起两名工人触电死亡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海丰县平东镇‘6·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经调查认定,海丰县平东镇“6·4”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浙江御达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该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榭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GR75Q6H,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晓丹,营业期限:2019年6月11日至9999年09月09日,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A座303-1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经营范围:通信工程、建筑楼宇智能系统工程、广播电视线路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通讯管线及设备的施工、安装、维修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目前主要从事通讯工程的项目施工,营业状况正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6月4日中午12时多,翁*城(男,1985年9月7日生,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临时工,在事故中死亡)、刘*和(男,1978年4月10日生,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人,临时工,在事故中死亡)、黄*才、邱*杰在海丰平东兴汕九龙村站点附近吃完午饭,分成两组继续进行光缆敷设(包括对架空光缆进行挂线)施工。施工人员因大雨避雨,至14时多雨势稍弱继续施工,直至当天17时43分,两组施工人员相互联系后确定下班,约20分钟后,其中一组人员黄*才、邱*杰从海丰县平东镇九龙村委会驾车来到平东镇九龙村委崎岭下村旁田间小路,准备接另一组施工人员下班,发现另一组人员翁*城、刘*和均躺在地上无反应,后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才立即让邱*杰拨打110报警电话,邱*杰于18时25分拨打了110的报警电话,黄*才于18时30分、18时38分分别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9救援电话。
  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依照各自职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等相关工作。发生事故两名工人后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宣告已经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两名施工人员死亡:翁*城,男,1985年9月7日生,户籍所在地: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刘*和,男,1978年4月10日生,户籍所在地: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赔偿共计人民币276万元,医疗救护、善后处理等费用支出约4万元,估算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1约人民币280万元。
  四、事故原因
  根据海丰县公安局提供的医学检验及相关证明材料证实,事故排除他杀,考虑触电死亡。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综合分析以及第三方技术分析报告的事故原因结论,排除电缆线路与光缆线路交叉触电、光缆触电、雷击,事故原因如下: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2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在移动或架设铝合金伸缩梯时,铝合金伸缩梯靠近高压线或直接触及高压线,电流通过铝合金伸缩梯流经人体进入大地,引发触电事故。
  (二)间接原因
  浙江御达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项目未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2;违法雇请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高处作业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3且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上岗作业、或者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临时工上岗作业4;未向从业人员如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6;未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7,对海丰平东兴汕九龙村站点施工现场失管失控,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施工人员翁*城、刘*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室外从事通信工程施工作业,未遵守施工安全规范,未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移动或架设铝合金伸缩梯时,铝合金伸缩梯靠近高压线或直接触及高压线,电流通过铝合金伸缩梯流经人体进入大地,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事故责任。
  (二)浙江御达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雇请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高处作业类别的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或者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临时工上岗作业,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派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三)唐*,浙江御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主要负责人,2021年汕尾零星修缮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未督促实施本单位持证上岗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海丰平东兴汕九龙村站点施工现场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黄*才,浙江御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现场管理员,2021年汕尾零星修缮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联络人。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中暴露出有关单位日常管理工作还不够扎实,要通过本次事故,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为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浙江御达科技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堵塞管理漏洞和盲区。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对现场作业环境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辨识、事故防范意识及应急处置能力;增强通信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冒险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施工前要做好防护措施,穿戴好绝缘手套、防护服、安全帽、绝缘鞋、绝缘手套;高处作业要佩戴好安全带、挂扣安全绳。
  (二)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生产行业部门监管职责,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信息化网络设施建设规划、管理的协调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通信工程建设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平东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原则,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厘清相关行业领域、行业监管部门职责,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依照法定职责,加强现场监管,强化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来源: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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