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春节、元宵期间禁止在陆城规划区内及各镇政府所在地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 通 告 陆府通〔2019〕2号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巩固创文创卫成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春节、元宵期间在陆城规划区内及各镇政府所在地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春节、元宵期间在陆城规划区内及各镇政府所在地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 二、春节、元宵期间的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主办单位应向当地镇政府、公安、安监、公用事业、环保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发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告 陆丰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过失犯放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