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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汕尾某镇人民政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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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6 15: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清明期间严禁在森林防火区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清明临近,为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森林火灾,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陆丰市政府《关于清明期间严禁在森林防火区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有关规定,镇政府决定在清明期间严禁在野外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3月15日至4月15日为清明森林防火关键期。在此期间,禁止任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野外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生产生活烧田基草、吸烟、野炊、放孔明灯及上坟祭祖、丧葬时烧纸钱、烧坟草等。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二、镇政府将在主要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收缴并集中销毁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烟花爆竹、纸钱;在火险重点地段设立固定或流动的火源管控点,严管野外用火。

三、各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森林消防责任。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广大村民要严格遵守森林消防规定,不在森林防火区违法用火,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防火教育,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

四、各林场、森林经营单位要各自职责加强防范和管理,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配备森林消防设施和设备,加大检査力度,消除火灾隐患,确保辖区消防安全。

五、镇消防队及派出所将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销售、燃放的管理。坚决打击禁火期间违法违规的野外用火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将按照《烟花爆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重进行处罚;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广东省林防火条例》规定从重进行处罚;引起森林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其违法行为。

此告

陆丰市潭西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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